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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换发许可证和2008年度年检登记工作启动        【字体:
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换发许可证和2008年度年检登记工作启动
作者:高源    文章来源: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度年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部署和要求,200812,省新闻出版局下发通知,布置开展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2008年度年检登记工作。

目前我省大部分出版物发行单位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初启用并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换发的,至20071231有效期满。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 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发[2007]1670号)要求,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会同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处决定结合2008年度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对所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统一换发新许可证。

 按照该通知要求,依法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或总部地址位于我省境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各类经营单位,均应参加此次年检登记工作,包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出版物发行单位;图书出版社发行部门;市、县(市)、区新华书店;出版物批发单位;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零售单位、网上书店和在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

此次需要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是指依法持有省新闻出版局和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的正本、副本上注明有效期至20071231的省内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出版物发行单位;图书出版社发行部门;沈阳市及所属市县(市)新华书店;其他市县(市)区新华书店;经营地址或总部地址在沈阳市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经营地址或总部经营地址在其他市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零售单位和网上书店;在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

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年检并换证的发行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将所持有效期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副本,直接交还省新闻出版局或者通过所在市新闻出版局交还省新闻出版局,然后领取并填写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出版物批发企业申请登记表》或《辽宁省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登记表》(均为一式四份),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准备2008年度年检登记材料(包括企业自查报告、填写完毕的《2008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和网上年检回执,均为一式三份,A4纸打印),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或者通过所在市新闻出版局报省新闻出版局后,领取制作完毕的、有效期为4年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全省出版物零售单位的换发许可证和年检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安排。

这次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年检登记工作从20081月开始,计划于20084月底结束。根据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辽财综[2005]314号)规定,全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为各自负责审批的发行单位换发许可证时,不再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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