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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公告           ★★★ 【字体:
关于开展2011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辽沈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31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12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对全省新闻记者证开展核验工作,现公告如下:
    省内各有关报纸、新闻性期刊和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均须参加核验。
    对经审核通过核验的新闻记者证,将统一发放并粘贴2012年标签,可作为记者采访的有效证件继续使用。 2012年3月31日后,对未按要求参加核验并粘贴2012年标签的新闻记者证,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视为无效证件,新闻记者不得继续持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社会各界可登录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的“新闻记者证查验”系统,对采访者出示的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和有效性进行查询。
    为强化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使用及新闻记者从业行为的监管,对新闻单位故意隐瞒记者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对该单位的新闻记者证予以缓检;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暂停核发该单位新闻记者证。记者有虚假失实报道行为,有利用记者身份搞经营、拉广告、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悖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责令新闻单位将本人调离新闻采编岗位。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新闻记者的监督,进一步提高新闻记者形象,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促进新闻媒体在宣传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局设立了辽宁省新闻记者从业行为监督电话:024-23265737。欢迎社会各界对新闻记者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20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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