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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事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工作的意见》 | |||||
| 作者:人事教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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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省人事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管理(MPA)硕士培养工作的意见》(辽人[2008]12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有利于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意见》要求要努力为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通过全国联考成绩合格,所在单位应对公务员给予学习时间的保障,可在年休假基础上增加2周左右时间让其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取得学位证书后,可对其学费给予支持。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可按12天或72学时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视为其完成《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当年脱产培训规定学时。有机会享受省人事厅设立的省政府公共管理硕士培养专项奖学金等。 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名推荐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公务员须经本单位同意,和通过省人事厅的资格审查后,到高校现场报名。《意见》中规定:报考的公务员须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三年以上的正式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经验。公务员报考公共管理硕士到省人事厅审核需提供:本人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务员身份证明和工龄证明;《×××年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照片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意见》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关于公共管理硕士培养工作的总体安排,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积极动员、推荐和组织广大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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